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以下简称“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信息采集的及时、准确、全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是人事部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综合发布全国人才市场有关信息,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信息采集工作,并负责网站日常运行及信息编辑、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人才政策法规、人才市场重大活动、招聘会动态、人才供求信息、人才市场行情统计、人才中介机构简况以及按人事人才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收集信息采取信息采集点报送、在互联网及有关媒体上获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是信息采集责任单位,应建立信息采集点。各信息采集点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信息采集点一般应设在人事厅(局)的相关处室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确定1—2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工作,以及报送资料、用户名、密码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部分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建立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 各信息采集点按照下列程序报送信息:
1、信息员按照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信息报送技术要求,将收集的信息分类整理,报信息采集点负责人审核;
2、信息审核完成后,由信息员对所报信息的电子文档进行计算机病毒查杀,并按照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操作手册要求,直接上传信息;
3、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对各地上传信息进行汇总或编辑整理,并将信息采用情况反馈给各信息采集点;
4、各地上传的信息,属人事人才工作重要政策信息,需经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按部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各地人才市场季度和年度行情统计汇总分析资料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季度和年度信息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和次年元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九条 按照部颁标准,统一信息采集代码体系、数据结构和数据传输格式,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条 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信息采集。要实现与中央政府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以及相关网站实现链接。可与地方政府人事厅(局)网站以及相关人才网站合作共建栏目。
第十一条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建立信息考评制度和信息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对采集信息数量和处理结果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