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调整,如何处理违约金 |
| 中国色谱网(2006-10-27 16: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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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huantiantang的困惑: 我在a公司,现在因为公司调整的原因,a公司的软件部门在今年5月份被整合到b软件公司,我在a公司的合同是到2007.03.31到期,现在b软件公司让我们重新签合同,我没有签,我想辞职,公司说我现在合同没有到期,要交违约金,就是从9月份到2007.03.31这段时间的,请问这合理吗?(a公司的的违约金 是工资的80%,b公司的的违约金 是工资的20%,人力资源的那个人说那就按照现在的b公司给你算吧,这样小一些,这合理吗?)而且我在a公司是年薪制,公司每个月只发80%,说剩下的20%年底发,但是我们被整合到b公司后,原来的那部分工资也没有了,这个怎么处理? 我现在关心的是违约金这个问题,我在a公司的合同还有效吗? (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一个集团的,但是他们都是独立经营的)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如今的单位普遍呈现公司群现象,即无论是否注册出名称中有“(集团)”字样的集团公司,大多由若干关联公司组成一个业务体对外经营。这些公司之间或者相互参股,或者由同一股东控制,而在法律上却各自为独立法人,这种情况给现今的劳动用工法律提出了相当的挑战。 提问者遇见的公司业务部门变化整合而需要变更用工单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就显得尤其普遍。因为用工单位的变化最直接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缴纳上。解决这样的纠纷最重要的需要抓住一点:原合同的效力! 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点并不根据部门调整而改变,用工单位是由劳动合同决定的,而非公司内部的主观认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合同双方的同意,在没签之前,原合同始终有效。 因此,本来提问者是具有主动权的。他扼住了公司希望他签订新合同的关键点。可是他现在却感觉很被动,根源在于过早得泄露了他辞职的打算。试想,如果提问者坚持原合同给出的待遇高(20%薪水问题),不愿意与新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也不会扯到违约金上去,反而有可能想出钱打发他。 不过这些前提都不存在了,话说出去也舔不回来。公司现在扼住的违约金该怎么办呢? 违约金必须是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条款,提问者可以先看下自己的合同有否这样的约定。如果没有,自然免谈。如果有,则需要考察提问者所在省市的地方规定。如上海,规定2002年5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两类情况可以设立违约金,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约定对劳动者无效。这样的话,提问者就可以放心。反之若没有如此规定,提问者辞职就得小心了。理论上应按照原合同上的规定执行的(即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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