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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
中国色谱网(2005-6-11 22:37:00)   文章作者:佚名
 


    (二)说明
    1、注册分类1~10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11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2、申请新药注册,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1(资料项目5、6除外);临床研究完成后报送5、6、15~17、31~33项目资料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注册,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中药材的代用品如果未被法定标准收载,除按注册分类第2项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并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中药材的代用品如果已被法定标准收载,应当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中药材的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内。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应当提供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同时还需提供溶出度的试验资料。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有效部位的含量应占总提取物的50%以上。有效部位的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份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与含量测定有关的对照品的相关资料);
    (2)由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份的含量,并对每类成份中的代表成份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份增加上限控制)。
申请由同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如其中含有已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且功能主治相同,则应当与该有效成份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7、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法定标准,并且该制剂的主治病证在国家中成药标准中没有收载,可免做药效、毒理研究,临床研究只需做100对临床试验。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做毒理试验:①含有法定标准中标示有毒性(剧毒或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②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8、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法定标准,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应当参照注册分类中第2项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天然药物、有效成份或化学药品,则应当对上述药用物质在药理、毒理方面的相互作用(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进行相应的研究。

    9、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如果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中第2项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

    10、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11、局部用药的制剂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主要成份应当基本清楚。鉴于对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控制复杂性的考虑,对其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13、改变剂型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适应症原则上应当同于原制剂。其中某些适应症疗效不明显或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或改变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申报资料应当提供新制剂与原制剂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及毒理学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或改变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改变工艺的制剂,仅限于有该品种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申报,其中工艺无质的改变,按照补充申请办理。

    14、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的注册申请,质量标准应当有所提高,按试行标准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按新药申请的药物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Ⅰ期为20~30例,Ⅱ期为100例,Ⅲ期为300例,Ⅳ期为2000例。生物利用度试验为19~25例;
    (3)避孕药Ⅰ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Ⅱ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16、已获境外上市许可的药品,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

    17、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研究应当从国家药品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效或适应症需经过两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每种制剂临床验证的病例数不得少于100对。

    18、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或者工艺有质的改变的制剂。
    (1)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设计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一般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2)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可以免临床试验;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临床前研究工作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和生物学方面的比较研究,以提示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19、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射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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